黄石市城市公交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比选人”)对黄石公交集团桂林南路二期生产服务调度大楼外墙装饰工程项目(监理)(第二次)以比选方式进行服务,具有提供以下服务要求均可前来应答,现将有关事宜告知如下:
一、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黄石公交集团桂林南路二期生产服务调度大楼外墙装饰工程项目(监理)(第二次)。
2、项目地址:桂林南路以南、团城山污水处理厂以北。
3、投资规模:总投资合计约450万元。
4、招标范围:本项目施外墙装饰工程项目的监理。
5、最高限价(含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及《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计费规则》要求,最高限价为工程实际结算价的1.6%。
二、参选人的资格要求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具备第三方行政颁发的房屋建筑工程专业丙级及以上监理资质认定证书。
三、服务要求:
1、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监理人员数量不少于2人(含监理工程师1名),必须按投标承诺派遣监理人员,不得随意调换。
3、投标人在 近五年中,至少承担过一项类似工程(房屋建筑玻璃或铝单板幕墙)业绩。
4、总监理工程师至少监理完成一项类似工程(房屋建筑玻璃或铝单板幕墙)业绩。
4、服务期限:60个日历日。
5、质保期在完工并交付甲方验收合格后开始,期限为两年。
6、付款方式:每月按甲方支付的工程款乘以中标费率支付监理费,完成工程审计结算后付至监理费总额的97%,余下3%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后无息退还。
四、比选方式
本次选取一家中选单位,按报价最低的原则选定中选人,超过两家(含两家)价格一致,则以现场抽签方式选定。如现场参选人不足三家大于一家的,经评委认定是否具备充分竞争来决定是否继续开标。
五、比选地点和时间
1、比选地点:黄石市城市公交集团有限公司颐阳路100号二楼会议室。
2、比选时间:2019年08月16日下午15:00。
3、比选文件送达时必须密封完好,并加盖公章。
4、投标文件内容: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须提供营业执照(三证合一)复印件加盖公章。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备良好商业信誉,近三年在经营活动中没有违法、违规记录。(按照附件一要求加盖公章)
(3)企业近三年承担过类似业绩。(提供有效证明文件并加盖公章)
(4)每个场站监理人员详细资料。(复印件加盖公章)
(5)报价函。(按照附件二要求加盖公章)
(6)第三方行政颁发的房屋建筑工程专业丙级及以上监理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比选人:黄石市城市公交集团有限公司
联系人:程文雷
联系电话:0714-6579827
2019年08月13日
附件一:
投标函
致黄石市城市公交集团有限公司:
一、根据已收到的黄石公交集团桂林南路二期生产服务调度大楼外墙装饰工程项目(监理)(第二次)的比选文件,我方已经详细地阅读了全部比选文件及其附件,包括澄清及参考文件。我方已完全清晰理解比选文件的要求,不存在任何含糊不清和误解之处,同意并接受比选文件的各项要求,遵守比选文件中的各项规定,按比选文件的要求提供报价。我方愿以工程实际结算价的 % 的投标报价,并按比选文件的要求承包上述项目的监理。
二、我方保证质量达到 。
三、你方的比选文件、中标通知书和本投标文件构成约束我们双方的合同。
四、我方承诺在本次投标中提供的一切文件,无论是原件还是复印件均为真实和准确的,绝无任何虚假、伪造和夸大的成份,否则,愿承担相应的后果和法律责任。
投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亲笔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二:
无违法记录申明书
招标人:
本公司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要求,在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本公司愿接受招标人及用户单位监督。
特此声明!
投标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三: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我(法定代表人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授权委托人的姓名)为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以本公司的名义参加 (项目名称、项目编号)的投标活动,委托代理人在开标、签约及办理相关公证等过程中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有关的一切事物,我均予以承认。
该委托代理人无权转让委托权。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印章):
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
代理人姓名:
代理人联系方式:
特此授权投标人(公章):
授权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 附授权人代理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附件四:
合同样稿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示范文本)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委托人(全称):黄石市城市公交集团有限公司
监理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工程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规模:总投资合计约 万元。
4.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 。
二、词语限定
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件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
三、组成本合同的文件
1.招标文件
2.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3.协议书;
4.专用条件;
5.通用条件;
本合同签订后,双方依法签订的补充协议也是本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四、总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姓名: ,身份证号码: ,注册号: 。
五、签约酬金
1、合同金额:按甲方审核确认的工程审定价乘以监理中标费率支付监理费。
2、付款方式:每月按甲方支付的工程款乘以中标费率支付监理费,完成工程审计结算后付至监理费总额的97%,余下3%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后无息退还。
六、期限
1.监理期限:
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七、双方承诺
1.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
2.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资料、设备,并按本合同约定支付酬金。
八、合同订立
1.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2.订立地点:黄石市城市公交集团有限公司。
3.本合同一式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贰份。
委托人(盖章): 监理人(盖章):
第二部分 通用条件
本合同通用条款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住建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12-0202)合同示范文本执行。
第三部分 专用条件
1.定义与解释
1.1本合同文件除使用中文外,还可用无。
1.2约定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为:按通用条款执行。
2.监理人义务
2.1 监理的范围和内容
2.1.1监理范围包括:本项目施工图设计范围。
2.1.2监理工作内容还包括:按通用条款执行。
2.2 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
2.2.1监理依据包括:按通用条款执行。
2.2.2相关服务依据包括:按国家相关政策执行。
2.3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
2.3.4更换监理人员的其他情形:按通用条款执行。
2.4 履行职责
2.4.3 对监理人的授权范围:按通用条款执行。
2.4.4 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调换其人员的限制条件:无。
2.5 提交报告
监理人应提交报告的种类(包括监理规划、监理月报及约定的专项报告)、时间和份数:每月25日前提交监理月报2份。
3.委托人义务
3.4 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代表为: 。
3.6 答复
委托人同意在7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
4.违约责任
4.1 监理人的违约责任
4.1.1监理人赔偿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
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正常工作酬金÷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
4.2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4.2.3 委托人逾期付款利息按下列方法确定:
逾期付款利息=当期应付款总额×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拖延支付天数
5.支付
5.1 支付货币
币种为:人民币。
5.2 支付酬金
监理酬金:签约酬金(大写): (最终以实际结算价*中标费率 %计取)(¥ )。
正常工作酬金的支付:每月按甲方支付的工程款乘以中标费率支付监理费,竣工验收付至合同价款的80%,完成工程审计结算后付至监理费总额的95%,余下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后无息退还。
6.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
6.1 生效
本合同生效条件:双方盖章签订合同后生效 。
6.2 变更
6.2.2 除不可抗力外, 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本合同期限延长时,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
附加工作酬金=本合同期限延长时间(天)×正常工作酬金÷协议书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期限(天)
6.2.3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
附加工作酬金=善后工作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时间(天)×正常工作酬金÷协议书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期限(天)
6.2.5 正常工作酬金增加额按下列方法确定:
正常工作酬金增加额=工程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额×正常工作酬金÷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
6.2.6 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按减少工作量的比例从协议书约定的正常工作酬金中扣减相同比例的酬金。
7.争议解决
本合同争议进行调解时,可提交委托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进行调解。
8.补充条款
8.1 监理人员承诺按照标书的条款认真履行监理职责,搞好监理工作。监理人承诺严把质量关,坚持头道工序不合格不能入下道工序施工原则,履行每到工序的抽检、复检、验收程序;监理人承诺在整理工作期间,严格按照监理工作程序,做好技术资料归档工作,能随时向业主提供详细的记录资料。
8.2 若监理人在签署技术核定或经济签证单等文件中出现重大失误以及与事实不符等情况,委托人可酌情对监理人进行经济处罚。
8.3 若因监理原因导致实际完成工期推迟,委托人可对监理人进行处罚。
8.4 监理人员无故脱离工作岗位,可进行经济处罚。
8.5 监理人必须按投标承诺派遣监理人员,不得随意调换。如需调整应提前14 日向委托人提出申请,经委托人同意后方能调整。监理人员的休假应根据工程施工进展情况合理安排,除特殊原因外,主要监理人员的休假必须事先经甲方书面同意。监理人员在正常工作期间离开岗位,亦必须向甲方请假,未经许可离岗,现场监理工程师每发生一次处以1000元违约金,必须旁站的岗位,每离岗位一次处以1000元违约金。以上违约金在当期监理费中扣除,情况严重的,甲方有权单方面中止本监理合同。
8.6 若监理人员派驻的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等工作不称职,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更换。
8.7 现场监理工程师行使的权利不得超过监理合同规定的范围。
8.8 甲方在日常巡查中发现施工的部位存在质量问题,施工单位仍然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而监理工程师没有采取措施的,甲方每发现一次视质量问题的严重程度,罚款500-1000元。如监理人未按监理工作内容展开工作,经业主书面提出意见仍不改正的,业主有权终止监理业务并追究监理人的违约责任。